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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新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55****80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8民初1302号
    案号 (2020)冀02执17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孙秉伟与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8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秉伟租赁费1440807.80元; 三、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秉伟钢管5377米、扣件10824个、顶丝810根,如未按期返还上述建筑器材,则按市场价格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秉伟塔吊2台,如未按期返还上述建筑器材,则赔偿原告的损失200000元; 五、被告徐州新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王凯对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7元,由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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