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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市监(广)处〔20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调查,2020年1-5月,当事人作为《家庭医生报》出版发行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刊登广告经营者投放的广告,通过《家庭医生报》发布白马寺大膏贴、断痒脱毒膏、康脑丸、软黄金蜂王浆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其它商品或服务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予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2020元,并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计10100元;2.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23380元,并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计116900元;3.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处76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6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7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