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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5****12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深仲裁字第2005号
    案号 (2019)粤03执50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和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25,121,415.3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2,257,671.14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1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32,665元,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并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四、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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