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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5****12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1234号
    案号 (2019)粤03执4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招商银行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立荣、何大兵、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借款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编号2017年龙字第0617330041号付款代理业务项下垫款本金7500万元及相应垫款利息(利息以7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自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借款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编号2017年龙字第0617330052号付款代理业务项下垫款本金7500万元及相应垫款利息(利息以7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自2018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借款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编号2017年龙字第0617330076号付款代理业务项下垫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垫款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自2018年6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33元,合计1047333元,由被告刘立荣、何大兵、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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