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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5****12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1236号
    案号 (2019)粤03执4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招商银行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编号为2017年龙字第4517330334《出口汇款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款项本金美元209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以美元2090万元为本金,以2.76468%为利率自2018年4月12日计至全部款项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复息以逾期利息为本金以2.76468%为利率自2018年4月12日计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何大兵对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清偿后,有权向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6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34元,合计704221元,由被告刘立荣、何大兵、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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