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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5****12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终123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10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湘将精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4719399.6元, 二、被告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湘将精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571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0716.03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湘将精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湘将精密有限公司负担337.03元,由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0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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