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5****121B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4民初21620号 |
| 案号 | (2018)粤0304执4397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04-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隆恒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01568元;二、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隆恒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101568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4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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