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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运罚决字[2016] 第33022751160003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川纳大明唐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0月17日09时05分,当事人李正海到鄞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办理浙B.5ZB57普通货车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手续。经查,该车属于营运车辆,上次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16年09月10日止,已超期37天,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被执法人员施波、鲍迎展查获。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5
    决定机关 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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