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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479****05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民初3737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解玲与被告营口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营口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55062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55062为基数,自2012年5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三、被告营口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550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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