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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皋长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55****96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8373号
    案号 (2019)苏0682执3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20-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如皋长松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本市长江镇森松花园4幢603室、604室、703室、704室、803室、804室、901室、902室、903室、904室住房及自行车库4幢13室、14室、16室、17室、18室、19室、20室、21室、22室、24室、33室、34室、42室、45室、48室、49室、51室、52室、54室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被告如皋长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250304.1元。三、被告如皋长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出售住房(3幢108室、6幢503室)所得房款658316元,并支付658316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四、被告如皋长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购买9间车库(4幢15室、29室、30室、31室、32室、35室、46室、53室、56室)款366500元,并支付366500元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五、被告如皋长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购买10套住房(4幢101室、104室、201室、204室、301室、304室、404室、504室、605室、705室)及车库3间(4幢28室、36室、55室)款2209374元,并支付2209374元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六、被告如皋长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房屋及车库面积差价7303元。以上一至六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七、驳回原告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410元,由被告如皋长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41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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