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74****26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404民初1027号 |
案号 | (2021)粤0404执恢1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昌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31,8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 月28日起计至还清日止;以164,49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 月5日起计至还清日止;以218,31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4日起计至还清日止;以65,23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至还清日止;以43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3日起计至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昌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3元,保全费3473元,由被告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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