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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74****2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404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404执1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70219600272】。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提交的报关单、加盖了 旭泰守卫签收单的出货单足以证 实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价款。虽然 被告珠海旭泰公司的社保缴费花名册不能证实邱慧为其员工,但 原告向被告邮寄资料的部分邮单上载明收件人为(旭泰)邱慧, 收件地址均为被告的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广东青年科技创业 园,且被告的员工李桂宜签收了邮单载明的收件人为邱慧的发 票,而邱慧本人签字确认收到的请款对照明细上载明的供货内容 与加盖了 旭泰守卫签收单的出货单载明的供货内容亦吻合, 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邱慧为被告的员工。被告的员工李桂宜、 刘艳、邱慧签收了原告出具的商业发票,发票总额为174,876.44 美元,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发票载明的货款金额有异议或已付清货 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174,876.44美元,有事实 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明确要求按2019年8月19日 的汇率将涉案货款折算成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 率,2019年8月19日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汇率为1: 7. 0365, 则174,876.44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应为1, 230, 518. 07元。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1, 232,459.2元,本院对 1,230,518.07元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取证费、律师费。首先,原告未就此项诉求 提出明确的诉讼标的额,亦未对上述费用进行举证,应由原告承 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律师费不是诉讼的必然支出,且 主张上述费用没有合同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 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 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原告肇庆市旭展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30,518.07 元。 二、 驳回原告肇庆市旭展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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