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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天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8931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11民初3440号
    案号 (2021)豫0411执8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何玉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平顶山市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天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晓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何玉峰追偿。 三、驳回平顶山市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0元,由被告何玉峰、平顶山市天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晓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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