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库国罚〔2017〕2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举报人2017年9月14号在库尔勒索克巴格路宝轩鱼府火锅店消费了396元,索要发票时开票员未开具发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的规定,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06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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