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A航天环罚〔202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7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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