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启晨(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5****73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2民初3886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15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121.96元; 二、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2021年3月29日之前的贷款利息计人民币108,622.65元; 三、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3月30日起之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四、被告北京四季大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启晨(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任杰峰对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徐茂琴对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九、被告北京四季大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启晨(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杰峰、徐茂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北京四季大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启晨(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杰峰、徐茂琴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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