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汽零(长兴)汽车产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52230****603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4民初5949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2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汽零(长兴)汽车产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兰英支付1028.1万元,并支付约定的财务费用(从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月20万元计算)。二、如中汽零(长兴)汽车产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马士良、杨明兴在中汽零(长兴)汽车产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马士良、杨明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汽零(长兴)汽车产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陈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558(此款已由陈兰英预交),由陈兰英负担29710元,由中汽零(长兴)汽车产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马士良、杨明兴负担1188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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