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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1****53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初7号
    案号 (2018)粤19执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日期 2019-0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6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500万元自2015年9月21日计息至2017年4月16日为15171138.9元,从2017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50万元自2015年9月21日计息至2017年4月22日为1256412.5元,从2017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50万元自2015年9月21日计息至2017年4月29日为990665.26元,从2017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00万元自2015年9月21日计息至2017年5月10日为1721350元,从2017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因实现权利所支出律师费用25万元; 三、对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东莞市富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莞城区西正路西城楼大街小区共38户房产(详见判决书附表一)、东莞市富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莞城区西正路西城楼大街小区共26间商铺(详见判决书附表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黎伟华所持东莞市富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谢柱宁所持东莞市富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黎伟华所持东莞市富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谢柱宁所持东莞市富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优先受偿; 五、对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李月开、谢柱宁、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月开、谢柱宁、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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