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8****7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127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恢5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已履行 | 1703647.11 |
未履行 | 4178326.89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31631219603911】。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杨香生欠原告借款本金5881974元,并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杨香生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萧佩姬上述本金5881974元和利息; 三、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杨香生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萧佩姬律师费50000元; 四、原告对被告杨香生所有的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26号石竹山水园椰林飘香21座1504号房(房地产权证号:2800683250)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并对抵押物享有第二顺位受偿权; 五、原告对被告杨香生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渡路7号南阳东升4东1106室(房地产权证号:S00301088)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刘沛新、廖代辉、王锦田、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杨香生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案收取受理费319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香生、廖代辉、王锦田、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应在履行上述第二、三、项约定时径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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