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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香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851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邗双商初字第00035号
    案号 (2016)苏1003执20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9
    发布日期 2016-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0515元; 二、被告杨香生对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910元,由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3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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