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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香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851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76号
    案号 (2015)东二法朗执字第00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1
    发布日期 2015-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刘沛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利息296,100元及律师费4,500元给原告东莞市莞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刘海群、卢雪萍、廖代辉、杨璇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刘海群、卢雪萍、廖代辉、杨璇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沛新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莞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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