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香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4851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76号 |
案号 | (2015)东二法朗执字第008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21 |
发布日期 | 2015-11-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刘沛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利息296,100元及律师费4,500元给原告东莞市莞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刘海群、卢雪萍、廖代辉、杨璇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刘海群、卢雪萍、廖代辉、杨璇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沛新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莞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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