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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3369****99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540号
    案号 (2019)冀0104执2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0月10日利息为534,880.85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标准计付); 二、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赵县谢庄乡新南路南侧两套房产及土地(赵房权证城字第0150000014号、第115000002号)房产及其对应的赵国用(2013)第4006号土地)和78项机器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抵押清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石家庄梨花雨果品销售有限公司、刘云、姚志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9元,由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梨花雨果品销售有限公司、刘云、姚志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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