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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3369****99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6332号
    案号 (2019)冀0104执7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7月12日为386494.11元,之后至结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赵县新南路北侧的土地[证号:赵国用(2013)第4007号]及房产(房产证号:赵房权证城字第0150000012号)、被告李存英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赵县所里街北段的房产(房产证号:赵房权证城字第013000665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李存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石家庄梨花雨果品销售有限公司、姚志永、刘云对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19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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