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卫医罚〔201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卫生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9 |
决定机关 | 通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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