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处〔2020〕55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5元,罚款71000.00元。对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8 |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何春刚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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