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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处〔2020〕5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5元,罚款71000.00元。对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何春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