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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旭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8469****75X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03民初2182号
    案号 (2020)苏1003执27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旭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市邗江区江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4‰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7000元;二、如被告扬州市旭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扬州市邗江区江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柳芸、吴小华抵押的位于高邮市蝶园路69号5幢01号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债务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闵湘、袁旭、高邮市宏生制动器厂、袁加林、柳芸、吴小华对被告扬州市旭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8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闵湘、袁旭、高邮市宏生制动器厂、袁加林、柳芸、吴小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市旭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800元,由被告扬州市旭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闵湘、袁旭、高邮市宏生制动器厂、袁加林、柳芸、吴小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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