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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71****19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民初7883号
    案号 (2021)苏0682执1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2-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如皋市集草庄盆景农场8071630元及利息(以807163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二、被告冒洪波、张爱萍、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如皋市集草庄盆景农场有权就被告冒洪波、张爱萍名下位于如城镇水绘曦园4幢1601室不动产【证号:苏(2019)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616号)】及被告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10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镇贺洋村21、24组(1幢、2幢、3幢、6幢、7幢)房屋,如皋市如城镇益寿南路9号9幢、9号10幢房屋及如城街道贺洋村21、24组土地【证号:苏(2020)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68号】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按抵押登记的顺序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50元,由被告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冒洪波、张爱萍、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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