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友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80031****39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823民初2166号 |
案号 | (2021)川0823执8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四川友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其中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按年利率7.98%计算;2017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1.97%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友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全自动杀菌釜》在上述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川友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实际损失(律师代理费)7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20.00元,减半收取计1660.00元,保全费1620.00元,由被告四川友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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