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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达飞尔自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俊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7263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新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1)新执字第00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4-27
    发布日期 2015-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达飞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野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89825.7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7元,减半收取2048.5元,由被告飞达尔公司负担。(该款,原告王野公司已预交,本院不退,被告达飞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48.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王野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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