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税一稽罚〔2021〕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成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是研发、产销:电子产品、智能家具、家纺、服装;销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川槎村川槎工业区A栋。你公司于2015年8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人是伍卫昆。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及通过现金收款销售货物给个人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你公司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当月你公司销售额,未申报缴纳购进原材料签订合同的印花税。你公司2016年漏申报购销合同金额为2,704,470.00 元,2017年漏申报购销合同金额为6,161,816.40 元,2018年漏申报购销合同金额为10,664,967.50 元。三年合计漏申报购销合同金额合计19,531,253.9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你公司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证据2.欧阳卓楠的《询问笔录》;证据3. 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二)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及现金收据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存在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其中2016年未申报销售含税金额为17,800.00元,2017年未申报销售含税金额为29,330.00元,2018年未申报销售含税金额为138,900.00元。三年未申报销售含税金额合计186,03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欧阳卓楠的询问笔录;证据2. 你公司的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及现金收据复印件;证据3. 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上述行为对应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62,537.0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1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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