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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星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3****927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5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4617075】。一、被告东莞市星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浩扬碳纤维发热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49622.27元及逾期利息(以549622.27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2月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总额以54966.27元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4.06元、保全费3374.06元,由被告东莞市星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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