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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66****30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7080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吴振江归还借款400万元,并支付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的利息295111.11元;二、驳回吴振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1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6161元,由无锡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若无锡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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