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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清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615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212民初2071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1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日期 2017-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大公岛酒店有限公司餐饮费、房费等人民币150000元整,该款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就以上任何一笔款项到期未支付,原告青岛大公岛酒店有限公司可就上述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已经开具上述费用发票,发票收款人为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上述款项由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承担,与被告关联公司无关。 四、本案一次性处理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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