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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药监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