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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G80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15844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8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赵岩技术指导费24万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赵岩保证金15万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赵岩加水物业管理费5250元;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岩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广州高速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赵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28.75元,由被告广东骏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高速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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