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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天人和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加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140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2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宁0121执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天然蜂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106771.91元,共计2506771.91元;二、被告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天然蜂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2万元;三、被告宁夏天人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俞加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夏天然蜂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34元,由被告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天人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俞加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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