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赞皇县戊戌煤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29MA****0R1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9民初423号 |
案号 | (2021)冀0129执2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祁智秀、郝爱花共同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截至7月31日的利息319987.34元以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按月利率8.3125‰计算,自2019年9月29日按月利率11.6375‰计算。) 二、被告赞皇县戊戌煤炭有限公司对被告祁智秀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祁智秀、郝爱花负担。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祁智秀、郝爱花共同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319987.34元。(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按月利率8.3125‰计算,自2019年9月29日按月利率11.6375‰计算。) 二、被告赞皇县戊戌煤炭有限公司对被告祁智秀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祁智秀、郝爱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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