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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中宴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55****0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921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260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汤志娟、高翔、广州中宴茶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阳瑛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汤志娟、高翔、广州中宴茶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阳瑛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阳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汤志娟、高翔、广州中宴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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