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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华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235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90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30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0
    发布日期 2015-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利泰肉品购销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2年12月20日利息、罚息共计27443.02元;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5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013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利泰肉品购销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梁伟文、黄杰芳在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范围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从属费用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东华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482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28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1071元,由被告佛山市利泰肉品购销部负担52215元,被告梁伟文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华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款原告已全额预交,各被告应承担部分应在还款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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