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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龙祥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725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2民初6055号
    案号 (2017)豫0182执1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9
    发布日期 2017-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龙祥矿业有限公司、徐圣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鹏借款39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王鹏承担800元,被告河南龙祥矿业有限公司、徐圣鉴承担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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