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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龙祥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725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2民初5123号
    案号 (2017)豫0182执7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第五团队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7-03-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龙祥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双平借款1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被告徐圣鉴、李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圣鉴、李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龙祥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李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负担4288元,被告河南龙祥矿业有限公司负担9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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