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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黄岗(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根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6282087
    执行依据文号 (2006)鲁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东执字第00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4-23
    发布日期 2014-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山东黄岗(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嘉祥县支行借款本金3117.2万元,利息9503055.43元。二、中国农业银行嘉祥县支行对山东黄岗(集团)总公司上述借款中的借款本金1045万元,利息3214563.38元,对山东黄岗(集团)总公司对该借款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中国农业银行嘉祥县支行对山东黄岗(集团)总公司上述借款中的借款本金1052.2万元,利息3193286.09元,对嘉祥县黄岗水泥厂对该借款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借款优先受偿。四、中国农业银行嘉祥县支行对山东黄岗(集团)总公司上述借款中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2731064.09元,对山东晟通电源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借款优先受偿。五、中国农业银行嘉祥县支行对山东黄岗(集团)总公司上述借款中的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364141.87元,对嘉祥县祥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77610元,诉讼保全费225520元,合计503130元,由山东黄岗(集团)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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