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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野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790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3431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1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7
    发布日期 2017-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翔返还贷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二、被告田向东、张连云对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周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向东、张连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周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20元,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田向东、张连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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