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野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790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286号 |
案号 | (2015)锦江执字第023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16 |
发布日期 | 2016-04-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秀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刘野钊对被告于秀娟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刘野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于秀娟追偿; 三、驳回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于秀娟、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刘野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42982元,由被告于秀娟、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刘野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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