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安市烨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27367-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602民初2081号 |
| 案号 | (2018)川1602执141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01-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安市烨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玉玲、周泽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祖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1824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41824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7月26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700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2月28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5442元,减半收计7721元,由原告王祖平负担289元,被告广安市烨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玉玲、周泽明共同负担7432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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