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安市烨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玲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27367-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华蓥执字第103号 |
| 案号 | (2015)华蓥执字第0038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6-09 |
| 发布日期 | 2016-01-30 |
| 已履行 | 扣划13万元 |
| 未履行 | 九十余万元本金及利息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张玉玲定于2015年4月18日之前偿还原告100万元当金及利息、综合费。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须另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 三、原告对被告张玉玲占广安市烨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60.5%的股份出让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邻水县金山煤业有限公司、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烨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邓朝廷、郑波、罗云政、郑晓红、罗淇尹、罗云贵、邓昌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3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张玉玲承担,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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