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滨罚[2020]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5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何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