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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滨罚[202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5
    决定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何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