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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2105****569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1民初4695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1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90,819.10 元,并向原告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以 6,890,819.10 元 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 付原告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工程 欠款付清之日止以 6,890,819.1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020.0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毕节市荣 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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