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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2105****569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13民初2329号
    案号 (2021)黔0113执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及赔偿费共计374683.49元; 三、被告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违约金73322.7元; 四、被告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91元,由被告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3800元,原告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3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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