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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4483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391民初523号
    案号 (2020)豫1391执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由被告李世清、刘伟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依展期合同应付的利息373010.56元(截止到2019年9月9日),并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9.025%并上浮50%计付相应罚息及复利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由被告李世清、刘伟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偿还原合同期间内欠息及复利104902.31元,并自2018年9月27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复利及罚息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照原《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付方式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第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世清、刘伟追偿。 四、被告河南盛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世清、刘伟追偿。 五、被告李世源、郭炳均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世清、刘伟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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